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養護申請
申請要點一、收容對象:
居住國內,因家人無暇照顧或行動不便之老人,需仰賴專人照顧且無須護理技術以外之醫療需求老人為主。
二、收容床數:
總計49 床。
三、養護收容條件:
需無法定傳染病、精神疾病、或開放性肺結核、性病等者。且需有法定親屬委任本中心代為照護者。
四、養護類別:- 自費就養老人:非政府列冊低收入戶資格者,養護費用自行或家屬負擔之。
- 申請社會局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者
- 申請衛生局機構喘息服務者
就醫約定:
受照護人情況如突然轉急或有其他意外事故,本中心逕送適當之醫院診療,診療費及其他必要費用均由受照顧者自行負擔。有以下情況之一者,本中心恕無法受理照護:
精神病患者,患有法定傳染病、具暴力行為及嗜菸酒等。